1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诉被告某光电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有机废气治理厂家朴华科技了解到,上述被告某光电公司于2004年建厂初期,对VOCs有机废气处理设备投资4.5亿元,基本落实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VOCs有机废气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但近年来,被告在正常生产及废水、VOCs有机废气处理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被生态环境部门多次抽查到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情形。因此,被告需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转入深圳市专项基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及差旅费10000元。
光电产品一般产生的VOCs有机废气主要来自烘干与抛光粉尘,烘干有机废气主要来自防指纹油和AB胶贴片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在烘干箱加热中产生VOCs有机废气主要含有苯类物质、氮氧化物、硫化物、醛、醇、CO等。朴华科技根据废气成分推荐使用活性炭+催化燃烧设备进行有机废气治理,因该设备凭借治理效率高、使用寿命较长、投资少等特点获取大部分企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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