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第二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两家企业分别被罚7.72万元、4.6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拘留3人。
漯河某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依据举报线索,2021年3月30日11时05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漯河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北侧厂房内编织袋印刷机和南侧厂房内彩印机正在生产作业,配套建设的两套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7.72万元决定,目前该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
废气催化燃烧设备
漯河某生化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根据环境举报重点问题线索,2021年5月27日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漯河某生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分别在该公司上风向厂界和下风向厂界处,对该公司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臭气浓度(无量纲)最高值为27,超过标准值0.35倍(标准值:20),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处4.6万元的罚款决定,目前该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废气催化燃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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