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生及排放的工业企业,只要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就可以豁免收集治理VOCs,具体条件如下:
豁免治理VOCs的相关根据:
生态环境部2019年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以及2020年印发的《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中均规定:“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VOCs废气治理设备
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的相应界定标准如下:
对于涂料产品,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中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的规定。
对于油墨产品,执行GB 38507-2020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的规定。
对于胶粘剂产品,执行GB 33372-2020中水基型胶粘剂、本体性胶粘剂的规定。
对于清洗剂产品,执行GB 38508-2020中水基清洗剂、低VOC含量半水基清洗剂的规定。
注:本文转载其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