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第三条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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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第三条防治措施

返回列表 发布日期: 2022-02-22
摘要:《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9日烟台市政府令第152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防治措施详情如下: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明显位置公示扬尘污

《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9日烟台市政府令第152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防治措施详情如下: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明显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依照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硬质的围挡,块状工地应当实施全封闭施工,线性工地应当实行分段封闭施工,特殊情况需要全线施工的应当采取全线封闭措施;施工工地边界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挡(因安全原因无法达到的,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

(二)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防尘布;

(三)施工工地内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区、生活区、车行道路、施工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植被绿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

(四)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喷雾等措施;

(五)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者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以密闭方式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七)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对不具备设置洗车平台条件的施工工地应当配置手动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有效冲洗;

(八)出场车辆应当采用密闭车斗或者其他密闭措施,保证装载无外漏、无遗撒、无高尖;

(九)从建筑上层清运易散性物料、建筑垃圾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不得凌空抛掷、扬撒;

(十)城市建成区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石方建筑工地或者合同施工工期在3个月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监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十一)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和配制混凝土、砂浆。

第十三条管线与道路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施工机械在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等降尘措施。

第十四条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施工单位还应当采用湿法作业,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者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污染产生;

(二)人口密集区以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安全网;

(三)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并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严禁现场焚烧或者填埋;

(四)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不能及时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树穴、绿化带种植完成后,树穴和绿化带回填土应当低于边沿5至10厘米;

(三)绿化作业土壤不能直接倾倒在道路上,种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不得留裸露地面,建设单位应及时覆盖并恢复绿化。

第十六条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物料堆放区域应当与道路隔离,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三)堆场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料堆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装卸物料一般应采取密闭方式,露天装卸物料应当强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且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物料运输车辆应密闭,防止洒漏;堆场场区出入口应当配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

第十七条港口码头物料堆放及装卸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装卸船作业应采取除尘或抑尘措施。在有安装条件的导料口、落料口及输送机两侧设置挡风板、防尘罩以及防尘反射板。采取低空放料,控制装卸作业落差,风力较大时应停止作业;

(二)堆场与港区道路之间应设置隔离墙(围挡),并根据地势及管线情况在适当位置设置排水沟;

(三)码头与堆场之间的带式输送机应进行封闭,转接落料处应封闭并采取洒水、喷淋、喷雾、集尘除尘等扬尘控制措施。对散装粮食、水泥等无法采取湿法作业的货种,应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装卸和输送设备,起尘部位应配置干式除尘装置。

(四)港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网,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作业范围全覆盖。

第十八条矿产资源开发、破损山体治理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露天开采、装卸、爆破等易产生扬尘作业应采取湿法作业,做好防尘措施;

(二)设置矿产品、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布等防尘措施;

(三)现场破碎作业应采取密闭措施;

(四)施工便道应硬化,做好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应密闭,减少撒漏;

(五)矿山勘查、开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修破损的山体、断面、边坡,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第十九条道路保洁和养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大吸力清扫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对积土积尘进行全面清理清洗;采用水冲式清扫的,应当同时清理道路冲洗后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三)清挖雨污井时,对挖出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

(四)对破损路面应当及时修复,减少扬尘。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车站、市场、停车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填埋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防尘抑尘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第二十一条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第二十二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扬尘污染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度,根据辖内实际,加强城区及周边地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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