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安装、使用VOC防治设施竟然免予处罚,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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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使用VOC防治设施竟然免予处罚,原因是......

返回列表 发布日期: 2022-08-24
摘要:2022年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 通报环境违法免予处罚典型案例 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例提供单位:沧州市生态
2022年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
通报环境违法免予处罚典型案例
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例提供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泊头市分局
办案人员:泊头市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侯东方、王琦
当事人名称:河北锦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7日,我局督查组对河北锦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加工车间有喷漆,喷漆房不密闭。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企业已办理了喷漆环保手续,现场检查时正处于停电状态,无法进行喷漆作业,喷漆室不密闭因为工人操作不当,把卷帘门底部阳光板脱落造成不完全密闭。

二、执法方式创新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来治理生产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是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效果的重要证据之一,此次我局通过对辖区内企业的排查,及时发现环境风险隐患,帮扶企业及时整改,切实将环境违法生产行为消除在萌芽中,防患于未然。

三、执法程序规范

该案件经局领导批示展开立案调查。经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已对喷漆室不密闭问题已经及时改正。执法人员向该企业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该企业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四、案件说理明晰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鉴于该单位已对喷漆室不密闭问题已经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八条第十二项规定,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对该企业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推广经验做法
 

随着环境执法监管手段科技化、数字化,现阶段无法实现科技手段监管的区域也愈加凸显,我分局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安排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企业定期进行帮扶督导。下一步,我分局将继续与各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加大巡查力度,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成果,帮扶企业提升环境治理效能,推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来源:泊头政务

标签: 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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