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3年8月1日电,为帮助宝安区VOCs企业深入学习环保法律知识,呼吁企业经营者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将重点关注企业“未按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3日,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一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正常,二楼设有生产车间和办公室设有3台印刷机。本单位使用的清洗剂为TLF无醇版液、石油醚、异丙醇、洗车水,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油墨印刷设备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根据本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本单位应在印刷、擦拭、胶粘、粘合箱站安装密封负压集气设备,通过专用排气管道将废气集中收集到屋顶,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DA001排气管高空排放。
2023年2月21日,宝安管理局直接向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责令单位印刷车间立即安装负压集气设备收集废气。2023年3月15日,宝安管理局对单位进行复查时,单位产生VOCs的印刷车间已停产,车间内3台印刷机已停止使用。
左:企业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右:企业按规定进行整改,安装废气处理设施。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已整改并在《深圳商报》上公开道歉,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宝安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章§3.14、总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的裁量标准,对单位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七千五百元。
链接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封闭空间或者设备内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封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一)生产和服务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活动,未在封闭空间或设备内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3.《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条例》第三章§3.14:“空间和设备已关闭,但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环境敏感区或者限批区以外的区域;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
4.《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金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金额和最低罚款金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5.《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级市以上主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减少处罚;减少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