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配件涂层加工及原材料研发制造。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电泳、固化工序车间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使用电泳漆,有大量的VOCs有机废气产生。但电泳工序车间门窗敞开,VOCs有机废气未完全收集,无组织散逸较严重,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嘉环(海)罚字[2020]167号):罚款人民币37000元。
根据省生态环境部的现场报道,有机废气治理厂家朴华科技推荐使用活性炭+催化燃烧设备进行废气处理。首先利用干式过滤器对VOCs有机废气进行过滤;然后利用活性炭吸附箱对VOCs有机废气进行吸附、浓缩;其次,随着时间的增长,活性炭吸附饱和后进行脱附,脱附后的高浓度VOCs有机废气进入活性炭+催化燃烧设备的CO炉,在催化剂的作用使有机废气在较低的起燃温度下,发生无焰燃烧分解为CO2和H2O,通过烟囱实现高空排放。
有机废气治理厂家朴华科技提醒各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VOCs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VOCs有机废气处理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VOCs有机废气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