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严查,9月底临汾市工业企业环保不达标将全部停产!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做好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控制减少工业企业污染排放总量,临汾市制定了《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方案》,朴华科技了解到实施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各行业具体要求如下:
差异化生产管控要求
(一)加大管控力度,以管理促减排。除钢铁、焦化企业外,2019年9月30日前,对未按期完成深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其余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完成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所有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深度治理任务和用电管控系统建设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长期停产企业,未达到深度治理要求和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不得擅自恢复生产。钢铁、焦化企业根据治理情况实施动态评定分级。
(二)强化分类施策,以限产促减排。
1.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满足《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
⑵主要生产设备(高炉、烧结机、转炉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
⑶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19﹞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30%。(以高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停产数量、停产时间、停产负荷核定限产比例,高炉停产的同时,配套的烧结、球团、转炉、轧钢同步停产。下同)
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19﹞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Ⅲ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19﹞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限产70%,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2.焦化行业
Ⅰ类:满足《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装备和治理水平不同的生产线实施分类管理(下同)。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 2个条件的,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50小时左右。
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Ⅲ类:稳定达到焦化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80小时左右。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焦炉炭化室停止装煤。
3.火电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不高于5、35、50mg/m3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采暖季后立即停产整治,治理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4.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停产。
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不高于10、50、150mg/m3的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5.铸造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7]9号)要求并通过验收;
⑵采用电炉作为熔炼设备,且冲天炉已拆除。
Ⅱ类:达不到Ⅰ类的,全部停产。
6.砖瓦行业(不含非烧结砖瓦)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停产。
⑴按照《临汾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完成治理验收,在线监测设施联网传输并稳定达标;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7.煤焦发运站、洗煤、混凝土搅拌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按照行业整治要求,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并验收;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8.陶瓷行业
Ⅰ类:完成深度治理任务且采用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的企业,正常生产。
Ⅱ类:以煤(含煤气发生炉)为燃料的企业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停产。
9.石灰窑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
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实现稳定联网传输。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煤为燃料;
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实现稳定联网传输。
Ⅲ类:达不到Ⅰ、Ⅱ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0.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粉磨站(有工业炉窑的)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严格管控,实施停产治理。
11.工业锅炉。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工业燃煤锅炉和没有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全部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