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朴华科技为大家介绍了VOCs有机废气排放常见违法行为的前五条;本文有机废气治理厂家为您继续讲解以下四条,希望认真阅读!
六、排气筒高度
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七、VOCs有机废气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VOCs有机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VOCs有机废气排放的违法行为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九、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截至目前,VOCs有机废气排放常见的违法行为已经讲述完毕;如果您想咨询其他方面的环保知识,可随时拨打有机废气治理厂家咨询热线:158-9013-7611,400-1899-719。